(民政部、公安部令【2000】20号 2000年1月19日发布施行) 为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,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管理,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
(民发(1999)129号 1999年12月28日发布施行)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,保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制定本规定
(民政部令【1999】18号 1999年12月28日发布施行) 第一条 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
(国家教育委员会令、公安部令【1991】17号 1991年8月21日发布施行) 第一条 为了保护社会力量办学的合法权益,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的管理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、事业单位